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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等候承租國宅申請(一般戶申請等候承租國宅)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住宅服務類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7日

相關法規

  • 第四十九條(政府原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之後續處理方式)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 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 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 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 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 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 第四條 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 。但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 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第三款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 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承購、承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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