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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作業流程
都發局 / 都市計畫類
中華民國109年02月04日

相關法規

  • 一、目的 為積極有效處理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公共環境、都市發展、商業穩定性與 行政能量,特訂定本原則,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處理。

  • 二、適用範圍 (一)本原則所稱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係指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等相關法令者。 (二)本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均依本通案處理原則辦理。 1.本府已成立專案小組者(如公安稽查、正俗專案、容留人數稽察、未立案宗教 場所、資源回收業等),依專案小組機制處理。 2.已有專業法令管理或屬特許行業並訂有相關罰則者,先以專業法令及相關處理 程序裁處(如: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自治條例、臺北市資 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工廠管理輔 導法、旅館業管理規則、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動物保護法及其他類似 法令等)。 3.工業區、商業區違規住宅(如大彎北段、內湖五期違規住宅)另案處理。

  • 三、處理原則 違規案件按違規情節輕重及設立時點區分處理方式為A、B、C等3類: (一)A 類「違規使用,屬該分區『不』允許使用者」: 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所列不 允許使用者。 (二)B 類「新設立店家,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本原則公告後設立 ,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列為 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三)C 類「既存違規使用,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本原則公告前已 存在,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 列為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前項之設立時點,得函請使用人舉證,並依商業登記、稅籍資料及其他足以證明之書件 、圖像…等認定之。

  • 四、作業程序 本府各權責機關稽查業管場所,有實際營業或行為,且確認其態樣者,得通報本府都市 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者,由都發局通知使用人,說明使用事實、法令 規定及文到二個月後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有違規營業事實或行為者,由都發局逕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 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查處並通報權責機關。另函請相關單位就噪音 、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事項依權管法令加強管理。 (二)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三款者,由都發局函知違規使用人儘速另覓合法地點,並函請 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噪音、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 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各權責機關依權管法令處理後,認屬有礙公共安全、衛 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等違規情節重大,移由都發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裁處者 ,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 處作業程序」裁處。 前項停止違規使用處分屆期後、由都發局函請各權責機關依前項之作業程序稽查及通報 。

  • 五、本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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