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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流程
都發局 / 都市更新類
中華民國103年02月06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二 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 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 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五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 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 第 十五 條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其 劃定基準應符合第十二條及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 估標準表所列規定,其裁量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六個月內擬具事 業概要或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第一項之基地位於保護區、農業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 之山坡地、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或空地過大者,不受理其申 請。 第一項之申請不得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但其僅涉及主要計 畫局部性之修正,且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二條所定情形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表及第三項空 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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