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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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臺北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經本府 劃定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更新地區者,不在此限: 一 都市更新單元部分劃分為重建區段,其餘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其 都市更新單元為一次更新完成,且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有關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者。 二 都市更新單元全部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至少應為一幢建築物。
第 四 條 臺北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經本府 劃定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更新地區者,不在此限: 一 都市更新單元部分劃分為重建區段,其餘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其 都市更新單元為一次更新完成,且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有關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之規定者。 二 都市更新單元全部劃分為整建或維護區段者,至少應為一幢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