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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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走廊 、樓梯及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得比照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辦理;建蔽率、院落深度、高度等得依建築當時之法令 辦理。
第三十四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走廊 、樓梯及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得比照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辦理;建蔽率、院落深度、高度等得依建築當時之法令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