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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020011
合法房屋證明
都發局 / 建築管理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6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四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走廊 、樓梯及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得比照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辦理;建蔽率、院落深度、高度等得依建築當時之法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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