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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廣告物雜項執照」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建築管理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1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 條 大型廣告物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物設置許 可,並於依設計圖說裝設完成後,請領廣告物許可證: 一 申請書。 二 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固定方式之立面圖、平面圖、配置 圖等設計圖說。 三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五 廣告物及其構造物設置安全證明書。 六 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 七 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原核准立面圖、平面圖及配置圖等圖說影本。 八 經電力公司出具或電機技師或甲級電匠簽證之廣告物電氣配置安全證明 書。 九 雜項執照申請書。 十 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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