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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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小型廣告物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請領廣告物登 記證: 一 申請書。 二 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三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 其他相關文件。 設置總期間未超過一個月之中型或大型廣告物,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但不核 發廣告物登記證。
第 八 條 小型廣告物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請領廣告物登 記證: 一 申請書。 二 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三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 其他相關文件。 設置總期間未超過一個月之中型或大型廣告物,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但不核 發廣告物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