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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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具備書件:
項別
名稱
份數
說明
備註
一
申請書
一
載明:
1.申請人姓名(蓋章)、地址、電話。
2.申請合併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3.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地號。
4.申請合併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名稱。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二
申請圖
二
包括下列圖件: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明確標示申請地點位置。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配置圖:
(1)至少一個街廓以上。
(2)比例尺大小為五百分之一。
(3)申請土地範圍應著色表明。
(4)都市計畫情形應分別著色表明。
(5)標示所臨都市計畫道路或經指(認)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路寬。
(6)圖例:包含擬合併公私有地、計畫道路、經指(認)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地界線、合併使用後土地範圍等。1.請採用藍晒圖或影印圖,並勿塗改。
2.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印戳。
3.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號及權屬。
4.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印章。
5.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力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著色並應均勻一致。
6.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有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道路以紅色線條表示,指(認)定道路以粉紅色塗滿表示,地界線以綠色線條表示、合併使用後土地範圍以斜線表示之。
7.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權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所有者,每增一個公有機關,申請圖應增加乙份。三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
1.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用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附其餘所有權人同意書。
2.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土地,與申請合併範圍外之他人土地相臨接,且該他人土地在合併該公有土地後亦為一宗完整建築基地時,請檢具該他人土地所有權人放棄合併權利之同意書。
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檢附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4.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者,應檢附派下員名冊、規約及會議紀錄影本。
5.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四
照片
一
實地拍攝申請合併之公、私有土地。
1.彩色照片。
2.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3.應檢附索引圖並標示拍攝照片之角度。
4.照片上應標示申請合併私有及公有土地之範圍。五
其他
一
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涉及現有巷道或排水溝者,應檢附切結書。
1.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容應包含:
(1)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應保持現狀供公共通行。
(2)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同意僅作為空地比使用。
2.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內容應包含:
(1)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規定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
(2)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蓋前,應保持現狀供公共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