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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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 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 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 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 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 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 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