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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
都發局 / 建築管理類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八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廣告物備查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次日 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准予備查,並發給廣告物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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