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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
都發局 / 建築管理類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6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 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 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 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 四 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 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 半者。 五 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 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 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 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 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 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 以拍照建檔者。 十 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 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 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 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 小尺寸之 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 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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