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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違章建築拆除
都發局 / 建築管理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6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 、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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