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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00000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證明作業流程圖
消防局 / 消防類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2日

相關法規

  •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 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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