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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圖
消防局 / 消防類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2日

相關法規

  • 四、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四),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 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如表四之一)、安 裝施工測試照片(如表四之二)、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 )、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 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 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 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 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 紀錄表(如表五),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 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 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 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 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 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 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 圖),並於申請查驗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 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 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 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 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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