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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作業流程圖
消防局 / 消防類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2日

相關法規

  • 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一),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 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如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一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其中消防圖 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 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 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如表二)註記。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 件建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 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 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 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 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非 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簡易設備者,設計人 得免配合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表(如表 三),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 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 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 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 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 留存。 (五)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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