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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000003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行政規則作業SOP
翡管局 / 法制作業類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9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下列事項,得不制(訂)定為法規,而以行政規則定之: 一 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事項。 二 機關內部作業規定事項。 三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示事項。 四 機關相互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 第三十七條 下列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行政規則訂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 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 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稱,並依其性質以要點、注意事 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定名;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 、範本、方案、補充規定、表定名。 市政府各機關擬訂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於發布或下達前,應先送請市 政府法規委員會表示意見。 行政規則擬提市政會議報告或討論者,於提市政會議報告或討論前,應先簽 請秘書長指派參事、技監或顧問召集相關單位審查,並送請市政府法規委員 會表示意見。

  • 第四十二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由其 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市政府公報發布之。 前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由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之,並副知本市議會 、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第四十三條 行政規則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 行政規則僅具對內效力,而與人民權利義務無關者,以下達日或另定實 施日為生效日。 二 行政規則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者,應另定實施日為生效日,並登載於市 政府公報。 三 闡明法規原意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應登載於市政府公報,其效力應自法 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但解釋令發布前已依舊有解釋作成之行政處分 確定或人民已依舊有解釋而為財產上處置或生活安排者,除舊有解釋確 有違法之情形外,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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