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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000004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契約作業SOP
翡管局 / 法制作業類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9日

相關法規

  • 十八、本府各機關訂定契約時,應注意遵循合法、公平、完整、明確性及誠實信用之原則, 其有臺北市政府常用契約範例者,並應參酌該範例辦理。如為第一次訂立且標的金額 超過三千萬元或其他影響本府權益重大者,得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 本府各機關擬具之契約,認有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之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敘明契約條文擬定之理由。 (二)檢附相關背景資料及歷來簽見函文。 (三)檢附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之會簽意見。

  • 十九、市有公用房地使用契約之訂定,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公用 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及相關規定,並參照本府常用契約範例辦理。

  • 二十、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訂定,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處理或適用(或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涉 及公權力委託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前項契約得參照本府常用契約範例訂定。

  • 二十一、訂定採購契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十二、訂定私法契約時,如法令有強行規定或契約約定必須公證時,得約定不履行契約時 ,逕付強制執行,並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另註明公證費用 及印花稅由何方負擔。

  • 二十三、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表明契約之名稱為行政契約,並依案件性質以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不可於契約中出現公證條款。

  • 二十四、訂定行政契約時,應約定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如不依約履行時,同意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該行政契約並經臺北 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認可。

  • 二十五、契約期滿需要續約時,應於契約期滿前,辦妥續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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