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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電廠及大壩水工機械操作運轉及維護作業流程圖
翡管局 / 水庫安全檢查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02日

相關法規

  • 第八條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主要結構。 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六、安全資料完整性。 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 第九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 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前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 理之特別檢查。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值及不定期檢查之重點,應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維護手冊內分 別訂定之。

  • 第十條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 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 第十一條 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六、操作設備之運轉資料。 七、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 八、其他有關安全資料。 前項安全資料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並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 訂定之。

  • 第十二條 蓄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 一、氣象、水文及洪水演算資料。 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 三、蓄水範圍及集水區概況。 四、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 五、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 六、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 七、安全監測系統布置與監測紀錄。 八、水庫操作運轉系統與運轉紀錄。 九、洩洪警報系統與警報紀錄。 十、維護改善紀錄及相關圖說資料。 十一、潰壩演算及潰壩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第五款設計分析資料包括水理分析、穩定分析、結構設計分析等。蓄水建造物無潰壩 之虞、無下游河道或潰壩演算結果不影響下游河防安全,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 項第十一款之資料。 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相關紀錄。

  • 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潰壩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災區域範圍、疏散路線與地點。 二、緊急通知程序。 三、居民疏散與安置計畫。 四、人力、材料及機具動員計畫。 五、其他必要事項。

  • 第十四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安全資料應定期更新並永久保留舊有資料;其屬應辦理安全評估之 水利建造物,應配合安全評估期限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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