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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02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地政局 / 土地登記類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7日

相關法規

  • 第六十八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 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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