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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12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調處」作業流程圖
地政局 / 地權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6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六條(爭議之調節調處)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 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 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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