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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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歉收減免租之處理)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 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 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 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