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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18
市有出租耕地續租流程圖
地政局 / 公地管理類
中華民國107年08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五條(耕地租佃期間) 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

  • 第二十條(耕地租約之續訂)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法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 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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