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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62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書狀補給登記」作業流程圖
地政局 / 土地登記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0日

相關法規

  • 第七十九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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