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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作業程序與計算公式
地政局 / 地價類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9日

相關法規

  • 第四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對價給付之實例 。

  •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本圖籍及資料如下: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 圖說、禁限建範圍圖、河川管制範圍圖。 二、地籍圖檔。 三、上期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略圖。 四、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 第六條 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時,應依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項目調查並填寫之。 前項調查得採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或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 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 )提供之資訊。

  • 第七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 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 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 第八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詳予查證確認後,就實例價格進行 調整,並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一、交易價格、租金或權利金等及各項稅費之負擔方式。 二、有無特殊付款方式。 三、實例狀況。

  •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 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 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前項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應依地價區段勘查表規定之項目勘查並填寫。

  • 第十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之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者,其建物現值,依第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規定計算。

  • 第十一條 建物主體構造之種類如下: 一、竹造。 二、土造、土磚混合造。 三、木造。 四、石造。 五、磚造。 六、加強磚造。 七、鋼鐵造或輕鋼架造。 八、鋼筋混凝土造。 九、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十、鋼骨造。 十一、其他。

  • 第十二條 建物現值之估計程序如下: 一、計算建物重建價格。其公式如下: 建物重建價格=建物單價×建物面積 二、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其公式如下: 建物累積折舊額=建物重建單價×建物每年折舊率×經歷年數 三、計算建物現值。其公式如下: 建物現值=建物重建價格–建物累積折舊額 前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 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 第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 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 —(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x建物面積。

  • 第十三條 前條所稱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 ,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 第十四條 以買賣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方法如下: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 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 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二、地上無建物者,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正常買賣總價格÷土地面積 三、地上有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實例為其中部分層數或區分單位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 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推估各樓層可出售面積、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車位平均價格及車位數 。 (二)估算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Σ〔(各樓層房地正常買賣平均單價x各樓層可出售面 積)+(車位平均價格x車位數)〕 (三)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五)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六)計算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房地可出售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全棟建物之裝潢、 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七)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可出售總價格÷基地面積 四、地上有建物,且買賣實例為全部層數者,其土地正常買賣單價之計算程序如下: (一)計算全棟建物現值,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估算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三)估算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四)計算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房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建物現值—全棟建物之裝 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 (五)計算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其公式如下: 土地正常買賣單價=土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基地面積 前項所稱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應視實際情況敘明理由估計。

  • 第十五條 建物已不具備使用價值,得將其基地視為素地估價。但應考量建物拆除成本予以調整之。

  • 第十六條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 圖。 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

  • 第十八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 、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 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 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 地價區段。 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 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 一般路線價區段。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 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 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 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 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 段劃分地價區段。

  • 第十九條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 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路 線價區段之界線,應以距離臨街線適當深度範圍為準。

  • 第二十三條 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屬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 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四、宗地單位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

  • 第十四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

  • 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 第四十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前項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 後定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 第六十四條 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 委員會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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