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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申請變更登記或補(換)發」作業流程圖
觀傳局 / 觀光傳播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九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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