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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作業流程圖
觀傳局 / 觀光傳播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5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觀光傳播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受理申請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 理之觀光活動;每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 六月辦理之觀光活動。必要時,觀光傳播局得另訂受理申請時間。申請人未 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 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觀光傳播局為準。

  • 第 六 條 申請人應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觀光傳播局提出申請: 一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表。 二 觀光活動企劃書十份。 三 資格證明文件。 四 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企劃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觀光活動名稱。 二 觀光活動緣起。 三 觀光活動主旨及目標。 四 觀光活動內容。 五 配套措施。 六 資源整合。 七 預算經費表(應詳列經費項目表及籌措來源)。 八 執行時程。 九 預期成效。 十 實績經驗。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觀光傳播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 第 七 條 觀光傳播局為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案,應設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觀光傳播局指派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前項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案,由觀光傳播局審查。

  • 第 八 條 申請案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 觀光活動企劃、宣傳推廣計畫、本市城市行銷及觀光推廣之連結度。 二 觀光活動主要企劃方向配合本府政策或觀光傳播局公告主軸之程度。 三 彰顯本府推動觀光之努力及績效。 四 預期活動參與人次及效益。 五 觀光活動之創意性、延續性及成為本市特色之可能性。 審查委員會審查時,申請人應依觀光傳播局通知時間指派企劃負責人到場簡 報。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觀光傳播局審查完竣後,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得公告之。

  • 第 九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光傳播局得不予補助: 一 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一年未依企劃內容執行。 二 申請案於當年度無法執行完成。 三 申請案未編列百分之五十以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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