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19000016
「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核發執照申請」作業流程圖
觀傳局 / 觀光傳播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二條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 變更前,報請原受理機關核准。非經原受理機關查驗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者,不 得使用。 前項變更,原受理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令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