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
第十八條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 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 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
第二十條 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十八條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 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 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第二十條 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