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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申請變更登記或補(換)發」作業流程圖
觀傳局 / 觀光傳播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十八條 民宿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 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當地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 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

  • 第二十條 民宿登記證遺失或毀損,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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