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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軍人審核作業流程圖
兵役局 / 兵調體檢
中華民國104年08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七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依報到通知指定日期、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基礎訓練。 甄選錄取人員未按通知報到者,其報到通知作廢,喪失錄取資格,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備指揮部或原服役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接訓單位應於甄選錄取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人員名冊陳送所隸司令部。各司令 部應於十日內轉陳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 揮部及原服役單位,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基礎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 ,免接受專長訓練。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基礎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及專長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 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 核定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或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之男子、女子,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 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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