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
第 三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近 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當 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