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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00028
入營輸送作業
兵役局 / 徵集勤務業務
中華民國102年01月30日

相關法規

  • 第 三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近 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當 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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