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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以下簡稱軍人公墓),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 二、軍人公墓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 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 權益編管科。

  • 四、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原土葬之墓基,使用期限十年,屆滿前一年起,由本局通 知遺族撿骨另為安厝。

  • 五、現役軍人亡故,申請安厝者,其程序如下: (一)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可備函附死亡通報至管理單位辦理。 (二)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持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至管理單位辦理。

  • 六、榮民亡故者,申請安厝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榮譽國民證(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 證。由榮民機構申請者,應備函辦理。

  • 七、軍人公墓安厝之申請,經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申請人並於一個 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辦理。

  • 八、軍人公墓辦理夫妻同厝,採夫妻骨灰同時安厝:或於現役軍人(榮民)骨灰安厝後,配 偶再申請入厝:志願役現役軍人或榮民之配偶如先亡故,亦得申請先行安厝。但應為合 法配偶,並以一人為限。

  • 九、入厝後,除遷出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原則上不再提供開櫃服務。

  • 十、安厝骨灰罐及靈骨罈之箱櫃,採高架連體排列,箱門正面統一編號,並註明入厝者姓名 。

  • 十一、靈骨灰送達墓地安厝,得在軍人公墓忠靈堂舉行簡單安靈儀式。

  • 十二、核准入厝者骨骸及骨灰,由管理單位按順序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厝,申請 人或申請單位不得指定安厝位置:其安厝事務由管理單位派員協助辦理。

  • 十三、申請手續未經辦妥前,不得先將亡故者骨灰罐運至軍人公墓,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 公墓者為限。

  • 十四、亡故者骨灰安厝於軍人公墓後,管理單位得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安厝通知單記載資料,轉錄於登記名冊(如附件二)。 (二)每月月終調製安厝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分送有關單位。

  • 十五、管理單位對核准入厝者之安厝,應調製登記冊,並將申請名冊(表)證明文件等建檔 管理。

  • 十六、原土葬者,應於十年內撿骨裝罈,安厝於忠靈堂或其他靈(納)骨堂(塔),並依下 列程序處理: (一)管理單位應於第八年起,通知遺族辦理撿骨。 (二)遺族接獲通知未及時辦理者,翌年再行通知,至第十年為止。 (三)十年屆滿,仍未辦理撿骨或無遺族者,管理單位得逕依規定公告後,代為處理 。撿骨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或遺族負擔。第一項處理程序,均應登記列冊(格 式如附件二),以備查考。

  • 十七、祭殿專供陣亡及特殊功勳亡故官兵之公祭、春秋二季定時祭祀及外賓獻花之用,其他 祭祀均不得於殿內舉行。

  • 十八、祭殿內舉行之公祭、春秋二季致祭陣亡將士典禮與外賓獻花,管理單位應準備下列事 項: (一)開放貴賓室。 (二)鋪設地毯走道。 (三)廣場兩側安置國旗、市旗。 (四)供桌設置香燭、鮮花、供品與花圈。 (五)邀請樂隊、儀仗隊。 (六)指定司儀。 (七)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 十九、忠靈堂供遺族舉行家祭之用,家祭禮儀依其遺族信仰之宗教自行辦理之,並自備祭品 。

  • 二十、受理安厝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逢國定假日及例 假日停止受理)。 忠靈堂祭祀服務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止(春節期間農曆初 一至初四及逢天災經政府發布上班日除外)。

  • 二十一、忠靈堂之祭祀,應於正廳為之,禁止將骨罐(罈)移置供桌,祭拜完畢祭品即行撤 離,所有冥紙(物)均應送至銀爐焚化或集中送焚化爐焚化。

  • 二十二、入厝者原屬部隊、機關、學校、遺族或親友在軍人公墓自行弔祭時,管理單位應派 員協助辦理。

  • 二十三、墓區內除祭殿、忠靈堂外,墓園常年對外開放,供市民休閒活動,管理人員應依管 理須知加強管理。前項管理須知,由管理單位定之。

  • 二十四、軍人公墓之設施及環境,應依維護計劃,保持莊嚴肅穆,整潔與美化。

  • 二十五、墓園範圍內嚴禁攤販進入,駐衛警應勤於巡查,以維安寧與安全。

  • 二十六、軍人公墓祭祀有關事項,得商請駐臺北市軍事機關協助辦理之。安全維護事項,得 協調管區警察單位協助辦理之。

  • 二十七、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軍人公墓樹葬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 四、骨灰罐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挖穴(或預備穴)。上方再回填十公分壤土,並將 原有草皮覆回蓋滿整平。

  • 五、樹葬區穴位管理採循環利用。骨灰罐埋入墓穴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且不 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 六、樹葬應檢具骨灰研磨證明文件,其申請區分及證件如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 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 位)、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 印章。

  •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內埋葬,且不得存 放其他物品。

  • 八、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 停止受理)。 申請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30號。 電話:02-27851686、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 九、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 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十一、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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