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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辦理案件調查具體作法流程圖
政風處 / 廉政透明委員會類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

相關法規

  • 三、本會業務執行具體作法如下: (一)個案調查: 1.本會得就本府相關案件主動進行調查,本府相關機關應本透明公開之原則提供 文書影音資料以利調閱,或指定本府相關機關人員提出報告或說明。 2.本會對於檢舉貪瀆不法案件或重大違失案件,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調查結果應提本會審議。 (二)透明措施: 1.本府研考會及政風處得參考國際透明組織「清廉印象指數」之調查項目,研擬 本府清廉指標,每年公布本府各局處及所屬事業單位清廉指數。 2.本府內部控制訪查成員機關得依本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 則辦理內控查核,每年提出查核報告及建議改善意見。 3.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及施工查核小組得檢核採購案件及各項工程,針對檢核結果 及缺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界質疑事項,每季提出建議精進作為 ,缺失機關應為具體回覆。 4.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得依本府落實經提列妨害興利人員管控措施作業程序,就 本府提列妨害興利人員加強管控監督及職務輪調,每年提出執行檢討報告。 5.本會得依據本府啟動貪瀆弊案檢討機制實施作業規定,要求各機關涉及貪瀆不 法案件提出再防貪檢討專報。 6.本府政風處協助各機關落實遊說法相關登記、公告程序之宣導與踐行,以達全 民監督之效。 (三)監督報告: 本府政風處每年得就當年度研修規劃廉政法令政策、調查案件成果及本府辦理清 廉指數、內控查核、採購稽核、施工查核、人事任用考核等各項內稽內控成果, 撰寫「臺北市政府廉政監督報告」並提會報告。

  • 四、本會受理民眾口頭陳述意見、本府單一申訴窗口、電子郵件、信件、傳真及其他管道之 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先行調查提出建議,提本會審議,經本會決議立案調 查或交本府政風處查察回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立案調查: 1.人事任用、工程採購及施工驗收查核涉嫌貪瀆不法者。 2.行政違失,為社會矚目或導致本府重大損害者。 3.其他有重大違失情事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調查: 1.非屬本會職權行使對象或範圍者。 2.屬同一案件應併案處理者。 3.已處理之案件,無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4.未具體指明有何違失或瀆職情形者。

  • 五、本會專案小組之組成、運作方式、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一)專案小組原則由外聘委員 2至 4名及內部委員 1名共同組成,得視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人員加入,組長由成員互推產生,負責協調聯繫、工作分配及報告事項。 (二)調查中之案件,如須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詢問時,應通知於一定場所為之,相關人 員陳述時,得予以錄音、錄影及製作紀錄,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專案小組應自組成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於本會審議,如因案情複雜或其他 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時,應報告召集人核可後展期,延長期限每次以一個 月為限,自組成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者,應敘明原因,提報本會依下列方式處 理: 1.繼續調查限期結案。 2.改派其他委員調查。 (四)本會調卷及閱卷作業原則如下: 1.調卷: (1)本會分派之調查案件,由本府政風處向權責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2)前點調閱屬機密等級之資料,由權責機關簽報首長後,提供本會委員閱覽; 個案資料如有不宜提供者,提報本會討論決議。 (3)調卷聯繫窗口為各權責機關政風機構;有關協助委員調卷、送卷、記錄、整 理資料等配合事項,由本府政風處及協查幕僚人員配合辦理。 2.閱卷: (1)本會專案小組之委員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之卷宗資料(以下簡稱 閱卷)。 (2)本會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聯繫權責機關,以協調閱卷時間、 地點,提供委員必要之協助。委員閱卷時,原則應於權責機關辦公場所為之 。 (3)非屬該調查案件專案小組之委員,欲調閱或索取調查中案件之資料,須報本 會同意。 (4)專案小組委員閱卷時,由本府政風處指派人員製作閱卷紀錄,並依委員指示 記錄辦理事項。 (5)閱卷應保持卷宗正本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更換、抽取、 毀棄、損害或隱匿之行為。 (6)非機密文件,委員認有需要調借時,應予列冊簽收(詳如附件)並負保管責 任。 (7)機密文件僅供委員閱覽,不得攜出、影印、抄錄、攝影或以任何形式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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