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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機關面對不理性陳情人電話之答復術語表
研考會 / 研考類
中華民國111年08月04日

相關法規

  •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 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 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 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前項 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 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七、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 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 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認其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者,應依前點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 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十、各機關對同一事由人民一再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陳情人第二次陳 情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簽報機關 首長同意,不予處理,並回復陳情人(除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外 ,並說明如以後同一事由再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副知 機關研考人員。 (二)依前款規定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 情,除仍需依規定受理外,無須處理及回復,並於簽准後結案 。

  • 十一、各機關對同一陳情人之不同事由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同一陳情人之不同事由人民陳情案件,應予受理及處理。 但如同一陳情人有持續或大量且顯有耗費機關行政資源之虞 者,得查明確認前述情事,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後 ,回復陳情人(說明案由及相關規定,以後類此之陳情,將 不予處理回復),並副知機關研考人員。 (二)依前款但書規定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嗣後陳情人再以前款 事由陳情者,除仍依規定受理外,無須處理及回復,並於簽 准後結案。

  •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但仍應記錄,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 管機關陳情者。

  • 十三、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 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 有關機關。 遇有陳情內容不明確或疑義時,機關得主動聯繫民眾,釐清問題。

  • 十四、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六個工作日,如因內容複雜無 法於處理時限內查處回復或法規另訂有處理期限,應於六個工作日 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先行回復陳情人。但最長處理時 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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