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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處理作業標準流程圖
研考會 / 研考類
中華民國108年07月19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教人員因 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教人員: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 (二)因公:指給予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均包括之。 (三)本府經費:指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所編列之各種經費。

  • 三、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完成前擬定因公出國計畫書,由各一級機關依 規定期程陳報本府,經人事處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初審後,送主計處提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審 查,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臺北市立大學以五項自籌財源支應之年度因公出國,除科技部、教育部、其他政府機關 及企業之補助經費外,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公出國計畫書格式由人事處於各年度函請各機關提報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時另訂 之。

  • 四、因公出國計畫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所考察事項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 (二)三年內不得至同一地點考察相同或類似之主題,但確屬業務需要且經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可由國內機構、函電或上網取得資訊之事項,不應安排出國考察。 (四)考察天數、人數應力求精簡。亞洲地區以不超過七天、紐澳以不超過八天、歐美 地區以不超過十二天為原則。 (五)姐妹市之純聯誼出國,非屬業務需要並經專案核准者,一律停辦。 (六)各一級機關配合臺北市議會出國考察,每年最多一次、以二人為限。自費隨團參 加者,亦同。 (七)出國計畫含府級長官及協辦機關人員者,其經費應由主辦機關統一編列。

  • 五、各機關應依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切實執行,非經事先報請權責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如 確因業務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名稱、前往國家或增加經費者,須再簽報本府核定,其 餘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前項簽報本府變更核定程序,由各一級機關簽會人事處、主計處,並陳市長核准。

  • 六、各機關未列入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且動支本府經費之臨時因公出國案件,除下列原因外 ,一律不予同意: (一)奉市長指示之出國案件。 (二)臨時參加國際性重要活動及會議案件。 (三)處理緊急性、突發性重大事件。 臨時因公出國案件,應檢附出國計畫書,由各一級機關簽會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 並陳市長核准後執行。如再變更該計畫項目名稱、前往國家或增加經費者,應依本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簽報本府核定,其餘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從嚴核定。 各機關臨時因公出國計畫所需經費,應優先於原編列年度相關因公出國預算經費內調整 支應。確因業務需要動支預備金案件,須經市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 七、自費因公出國案件,除機關首長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

  • 八、各機關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計畫所需費用者,應 徵得經費來源機關或民間贊助者之同意,並簽請權責機關依從嚴核定如下: (一)未動支本府經費者,授權由各機關循內部管控程序審核後,由各該一級機關核定 。 (二)動支本府經費者,應依本要點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並加會政風處。 各機關不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團體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但以本機關出國 經費或自費方式,接受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團體邀請出國考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出國考察者,對涉及利益事項應予迴避。 第一項第一款授權各一級機關核定之因公出國案件,將由人事處會同財政局、主計處、 研考會及政風處不定期查核,如經查察確有違失者,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 九、各機關因公出國之派員,應由主辦機關於出發一個月前檢附出國計畫書,簽請權責機關 從嚴核定如下: (一)各機關首長,應簽報上一級機關核定。 (二)各區公所區長,應經民政局層轉本府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由各機關核定。

  • 十、各機關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事前應蒐集有關資料,研擬周詳具體考察計畫,並妥善安排訪問考察機關(構) 。 (二)出國人員應為與業務直接有關之必要人員,並就專長及外文能力從嚴遴選。且應 儘量避免指派非編制內人員。 (三)出國時機以不影響公務正常推動為原則,並宜避免於臺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出國。

  • 十一、因公出國人員未經核准自行變更行程、拒不回國或因業務需要通知提前返國未依限辦 理者,由服務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 十二、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其出國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構)公務出國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管理制度,促進資訊分享與交流,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出國,指因公務需要,以全部或部分本府或各機關構經費,或以公 假,赴國外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實習、訓練或其他活動(如出席國際會議 、表演、比賽、競技、洽展、海外檢測等)。

  • 三、各機關構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報告處理事項。 公務出國計畫奉核後,各機關構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資 料登錄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網),並將系統識別號提供 出國人員網路作業。 各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前月份經核定之公務出國計畫一覽表,函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公務出國計畫之主辦機關如為本府所屬二級以下機 關或學校者,相關資料由直屬一級機關彙整提報,如為區公所者,逕送研考會。

  • 四、使用全部或部分本府或各機關構經費公務出國者,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將提案表函報研 考會備查。但屬其他活動或由市長臨時指派出國者,不在此限。

  • 五、出國人員應自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報告及提要表,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並 將知識分享內容製作簡報檔同步上傳於資訊網。 前項報告應依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辦理,紙本以制式封面裝訂成冊,並將電子檔傳送 至資訊網,登錄完成點收作業。 公務出國計畫屬其他活動者,不須提交報告及進行知識分享。但屬出席國際會議未發表 文章或簡報者,仍應提交報告及進行知識分享。 第一項返國翌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為起算日,報告提 交日以出國人員之服務機關發文日期為準。

  • 六、各機關構應於出國人員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確實檢核前點報告之格式、內容、應備文 件及資訊網掛網資料後,將提要表、自審表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併同報告一本 報府,同步完成網路作業(包含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及前述表件、點收作業)。 報告採逐級審核,各機關構應對報告之實質內容負責,二級以下機關報告由直屬一級機 關層轉送出。 各機關構報告之建議事項應與公務出國計畫相符,提出三項以上回饋本機關之業務參採 意見。

  • 七、各機關構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出國人員補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計畫。 (二)出國行程有缺漏。 (三)與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之規定不符。 (四)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五)內容簡略或編排凌亂。 (六)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或相片圖表未附文字說明。 (七)函報文件不完整或未依規定完成資訊網網路作業。

  • 八、報告如經各機關構審核認須補正者,出國人員應於補正通知到達十五日內補正,依行政 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網站資料。 報告報府,經本府通知補正者,亦同。

  • 九、報告報府備查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 機關研辦或參考。 (二)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個機關(構)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者,送請共同上級 機關參考。 (三)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 十、公務出國計畫性質屬機密或有限制閱覽之情形,經各機關構簽奉市長核可者,得自核可 之日起不受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管考。

  • 十一、各機關構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公務出國 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追蹤、審核、層轉函報,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 十二、報告經各機關構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得予獎勵。 逾期提出報告,或未依期限完成補正者,服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出國人員如為政務官,則由研考會專案陳報市長。逾期查處情形應報府備 查,並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審議各機關構年度公務出國計畫之重要依據。

  • 十三、各機關構公務赴大陸地區者,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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