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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消保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4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二條 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消保官受理之申訴案件,除非屬消費爭議或非屬轄區之案件,於錄案後 ,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外,應即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之日 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業經營者、消 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有關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研議或請企業 經營者查復。 二 申訴案件涉及法令規定疑義時,得送請有關機關或機構解釋及提供相關 資料參考。 三 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四 申訴案件經協商達成協議時,應製作協商紀錄,必要時得將紀錄函送雙 方當事人;處理無結果時,應製作處理書函送申訴人及副知企業經營者 ,並告知申訴人,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提 起消費訴訟。

  • 第三十三條 消保官處理申訴案件,請申訴人及企業經營者前來說明並進行協商,必要時 得請執行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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