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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爭議調解」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消保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4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向消保官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當事人兩造之住所均在本市轄區者,應向本市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其住居所不在本市者,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得向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 二 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三 經兩造同意,得由任一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 第三十五條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送法院核定,如經法院核定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時,應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 申請調解人,如申請調解人依法起訴時,得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書狀內 。

  • 第三十六條 執行機關及消保官,對於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所知悉依法應予保密,不得予以 洩漏或不當利用;發現有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將案件移請檢警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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