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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案件異議處理流程圖
法務局 / 採購申訴審議類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相關法規

  • 第二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 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 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十五日期限不為處理者,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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