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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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各一級機關適用法令有疑義,認須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或有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敘明有疑義之法條、疑點、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二)檢附相關背景資料及歷來簽見函文。 (三)設有法制單位或人員者,應簽會並檢附相關會簽意見。 (四)由主任秘書或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之決行。 本府各二級機關有法令適用疑義者,應先經其上級機關確認需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或 有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後,再由上級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P27000031
臺北市政府各局處適用法令有疑義須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之處理流程圖
法務局 /
法制作業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