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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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府各機關與廠商協議提付仲裁時,應妥為衡酌下列因素: (一)爭議標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爭議金額之合理性。 (三)仲裁人選任之適當性。 前項仲裁之請求,如有不合理,惟其爭議項目具有可分性時,宜同意在合理範圍仲 裁。但同一契約爭議以一次為限。其不合理項目及金額,應循司法程序解決。
二十九、本府各機關與廠商協議提付仲裁時,應妥為衡酌下列因素: (一)爭議標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爭議金額之合理性。 (三)仲裁人選任之適當性。 前項仲裁之請求,如有不合理,惟其爭議項目具有可分性時,宜同意在合理範圍仲 裁。但同一契約爭議以一次為限。其不合理項目及金額,應循司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