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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000039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上訴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法制作業類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6日

相關法規

  • 二十七、本府各機關遇有爭訟案件標的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或重大爭議案件 ,應由各機關或委任律師提出法律意見,並邀集法務局、本府相 關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評估小組,協助提供相關意見,再由各機 關據以研擬爭訟策略之具體處理方案。 前項案件本府各機關應檢具下列資料,敘明處理方案之內容及利 弊得失,簽會法務局陳報市長核定,法務局並得視案件性質,請 各機關再委任其他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一)各機關或委任律師之法律意見。 (二)評估小組開會之相關資料及紀錄。 (三)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 (四)案件相關背景資料及歷來簽見函文。 第一項所稱爭訟案件,指訴訟、調解、仲裁、和解及尚未進入法 定救濟程序之爭議協調等案件;重大爭議案件,指涉及重大政策 、議員關切、媒體關注或後續影響重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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