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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問金」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社福組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4日

相關法規

  • 五、本慰助之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由當事人、家屬、委任人或轉介之社會福利團體為申請人。惟如係本會或 本市行政區主動發掘之個案,免填申請書表。 (二)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備齊申請表、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 、死亡證明書、殮葬費用收據等) (三)受理:本會或本市區公所。 (四)評估:本會或本市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檢視申請書表及所附文件之完整性 ,併同申請事由及相關事實,據以製作訪視評估表後函送本會。 (五)核定:本會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慰助者,慰助金由本會派員親贈或 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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