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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社福組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6日

相關法規

  •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 ,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零用金每人每 月補助三千元。 前目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係指五十五歲以上 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 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精神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

  • 八、申請程序: (一)安養:就養者自行選擇欲進住之安養機構,於進住機構並簽定合約後,檢附申請 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發文 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符資格者,就養者或其家屬應自行負擔費用。 (二)養護:就養者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申請失能評估,符合 進住養護機構條件者,自行選擇進住之機構,並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證件向本會 或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發文通知就養者及機構。不 符資格者,就養者或其家屬應自行負擔費用。

  • 九、請款及撥款: (一)安養護補助款由機構於每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收托情況(如有死亡、離所應一併 計算),檢附請領清冊及請領收據送本府原民會辦理請款手續。十二月份之補助 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二)零用金按月逕撥匯就養者帳戶。

  • 十、補助款及零用金計算標準: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 日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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