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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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之原住民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 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 民會申請,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扶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扶助者不予辦理 。 一、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二、遭受家庭暴力者。 三、遭受性侵害者。 四、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五、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六、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扶助之必要者,經原民會核准,得不受 設籍及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