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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社團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社福組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相關法規

  • 四、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原則,收件期間為每月一至十五日。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送活動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府原 民會提出申請。如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將於當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於每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將於次月三十日前回復。 前項申請由本府原民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原民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檢具領據、活動成果、各機關補助 項目及金額函報本府原民會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 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原民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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