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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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原則,收件期間為每月一至十五日。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送活動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府原 民會提出申請。如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將於當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於每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將於次月三十日前回復。 前項申請由本府原民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原民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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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檢具領據、活動成果、各機關補助 項目及金額函報本府原民會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 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原民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