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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社福組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4日

相關法規

  • 六、申請及審查方式 :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函送本府原民會辦 理複審。 (三)經複審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府原民會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 (四)經複審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 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 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 乙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 理。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府原民會,由本府原民會依實際修繕金額 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內,惟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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