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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演藝團體變更團址作業流程圖
文化局 / 藝術發展類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演藝團體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文化局申請變更 登記。

  •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登記、申請程序、應檢附資料、收費標準、審查、許可及解 散登記等事項之辦法及所定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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