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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申請」作業流程圖
文化局 / 文化資源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9日

相關法規

  • 第十四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徵選小組名單。 八、經費預算。 九、預定進度。 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契約草案。 十三、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 同意。

  • 第十五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徵選會議紀錄。 二、徵選過程紀錄。 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作品型式、設置位置、說明牌樣式及位置等內容)。 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 五、鑑價會議紀錄。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 第十六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含作品圖說)。 二、辦理過程。 三、驗收紀錄。 四、民眾參與紀錄。 五、管理維護計畫。 六、檢討與建議。 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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