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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補助臺北市市民、社區發展協會、學術藝文團體及其他設籍臺北市客家團體辦理 『 客家學術、社區營造、政策推廣、音樂及劇本創作等 』計畫」作業流程圖
客委會 / 客家事務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5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藝文及 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客家歌謠研習。 (五)客家城鄉交流活動。 (六)客家民俗或其他信仰活動。

  • 三、補助對象: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 (二)團體:會址設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 學)。 公、私立大學碩、博士研究生,得申請學術調查研究補助,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 四、補助金額: 依本會當年度補助預算,補助申請者所提活動或研究計畫所需經費之一部。每一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為鼓勵教育機 構或團體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化扎根之工作,凡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 學)之申請案及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或其他信仰傳承工作有重大成效者,得不受上 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補助金額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個人或團體接受本會以不同申請案補助時,補助金額以不同案件認定,惟單一案件合計 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監督。

  • 五、補助原則: 個人及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本會輔導之客家社團中,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或其他信仰傳承工作有重大成效,經 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通過者,得不受上開限制。

  •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如係個人,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 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二份(如有電子檔亦可併送)於本會規定期限內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二)申請者如係團體,除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外,其他申請程序同前項個 人之規定(申請者如係學校,應另檢附學校基本資料、師資證明,私立學校請檢 附立案證明)。 相關申請應填表件,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三)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不予退還。如需退還, 申請時請註明並附詳填地址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 (五)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會核准者,得不 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 ,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三至七人組成,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 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審查標準、補助項目及標準,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推廣、文化推廣、學術調查研究、歌謠研習、城鄉交流、民俗或其他 信仰活動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 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 九、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 核。 平時考核重點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會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 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再受 理其申請: 1.經本會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列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四)前三項輔助與考核方式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 十、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 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 前款一定金額之額度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二)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 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 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 結報。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 費明細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會 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一併歸還。 (三)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本會得廢止 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一週前函報 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但屬不可 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接受本會之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 補助者應自行負責。若本會之權益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 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 案。 (三)本會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包括發行、播送、 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 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會指定 之「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六)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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