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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管委外場館委託營運招商作業流程圖
體育局 / 運動產業類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四十六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程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 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第一項申請案件受申請機關如認為不符政策需求,應逕予駁回;如認為符合政策需求,其審 查程序如下: 一、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由主辦機關審核。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由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初審通過後 ,依初審結果備具第一項之文件,由主辦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評審。 經依前項審查程序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計畫,取得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第三項第二款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未按規定時間籌辦完成或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 約者,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 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申請文件、申請與審核程序、審核原則、審核期限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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