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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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藉表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選手、教練、績優運 動團體及人員,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榮耀,彰顯尊榮,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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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 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市 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者或亞運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或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 賽,獲得前三名者。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培訓符合前款規定之運動選手者。 (三)績優團體(人員)獎 本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有計畫培訓本市選手、辦理運動行政成效卓著者。 2.辦理本市社區運動活動,績效卓著者。 3.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團體、隊或社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者。 (四)特殊貢獻獎 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運動贊助獎 個人或團體贊助本市運動事務,贊助經費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 (六)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卓著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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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方式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民間運動團體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 每年 6月底前送達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稱體育局),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送達 者,則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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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方式 (一)體育局受理推薦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之,並依 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二)評選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委員應主動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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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核作業,由體育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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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